第三届修改后的章程 (定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广东省爱国拥军促进会(英文缩写G.P.C.P.S.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广东省爱国拥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有志于该工作研究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艺术家、已退出现职的有关领导等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爱国拥军社会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军人和广大优抚对象,加强政府、军队、社会各界的联系。配合爱国主义教育,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配合部队军事斗争准备,促进部队战斗力的提高;配合双拥和国防教育,促进全民国防观念的提高;配合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促进我省双拥水平的提高。简称:弘扬爱国精神,搭建拥军平台,发动社会力量,整合民间资源,支持国防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东省广州市麓湖路8号广视宾馆10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双拥政策法规,提高国防观念;
(二)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退役军人创业就业服务和培训;
(三)调查研究本地区双拥工作情况,分析军政军民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总结先进经验,撰写有关先进事迹材料,并宣传推广;
(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六)有选择的慰问驻边防、海岛和执行重要任务的部队及遇到特殊困难的军人、军队退役人员、优抚对象;
(七)完成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军队,遵纪守法,赞成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的业务有联系和影响,或愿意支持本会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省内各地级市以上市爱国拥军促进会(双拥促进会、基金会)会域代表可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报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单位或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事项;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会聘请在地方和军队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且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或从事与本会业务相关工作的领导、学者、艺术家担任特邀顾问、特邀贵宾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特邀顾问、特邀贵宾和设立创会会长、荣誉会长等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担任并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四项外的所有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任、免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会员同意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或任职届数的需要延长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管本会工作;
(五)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上述各款职权并承担分管业务;
(六)副会长承担分管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
1、一般个人会员(主要指工薪阶层):会员每届200元,理事每届400元,常务理事每届600元,副会长每届800元,常务副会长每届1000元;会长每届1500元。
2、企业家个人会员:会员每届5000元,理事每届10000元,常务理事每届30000元,副会长每届60000元,常务副会长每届100000元;
(二)单位会员
1、企业单位会员:会员每届10000元,理事每届20000元,常务理事每届30000元。
2、其它单位会员:会员每届1000元,理事每届2000元,常务理事每届3000元。
3、各地级以上市爱国拥军促进会可派员担任理事,并可以推荐具备条件的部分地市会长担任常务理事、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会费须每届一次性交纳。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